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130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7130号之二
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崇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云,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住所地南通市通甲路**中江国际广场****/div>
负责人:单鸣姝,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通市海港新村****v>
法定代表人:瞿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南通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巫劲松
审 判 员 叶 菁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