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4048号之一
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黄健,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室。
负责人:单鸣姝,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港新村41幢4层。
法定代表人:瞿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南通天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巫劲松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人民陪审员  李友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