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合同内容为塑钢门窗制作,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2.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
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泰兴新世界广场5B地块5号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符合上述施工合同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春雨
书 记 员 储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