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047某某与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304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南通市港闸区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崇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丹,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201/div>
法定代表人:苏小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久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圆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巫劲松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人民陪审员  顾水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