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与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8民初46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8日,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永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