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洪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8民初5028号
原告:西安洪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69号唐园小区36号楼50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68683729T
法定代表人:刘洪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南阳油田**(唐河张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176720909G
法定代表人:侯永杰,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洪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洪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洪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洪宇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文山
审判员  王雷献
审判员  刘家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