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与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8民初828号
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
负责人:张文奇,系该公司副经理。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张店油田。
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复,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南阳油田东区(唐河张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诉被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闫志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