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6770号
原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官庄工区大庆路东段。
被告:**,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河南省常友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官庄工区天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常友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大正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