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墩路北侧华贝佳苑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永庆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宁国市新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393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是格式文本,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都在宁国市,被上诉人应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七款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补充合同,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对约定诉讼管辖是明确、具体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乙方即安徽齐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费长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