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81民初186号
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理人:熊发兴,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