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81民初186-1号
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理人:熊发兴,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永祥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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