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民初124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对原告祁东县通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426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426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6行“案件受理费12,098元,减半收取计6,04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4,196元,减半收取计12,098元”。
审 判 员 彭志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倩利
书 记 员 尹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