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534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顺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中段东侧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沁阳市焦枝凌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沁阳市焦枝凌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顺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沁阳市焦枝凌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