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2财保39号
申请人: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滨。
申请人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