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802执3467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锦龙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东方巴黎一号楼2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博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1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2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3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人已支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仲裁费2434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大道××号云景中汇园有多套房产,大部分已抵押和另案查封,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大道××云景中汇园××商铺××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位于广清××云景中汇园××商铺××号移送评估,正依法处理。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802执3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招跃温
审判员*鑫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