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417T。
法定代表人:何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云南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龙华社区彭家营村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064298176W。
法定代表人:张连科。
被执行人:张连科,男,汉族,1974年2月7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0328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269112.50元,被告张连科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3月20日共2次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科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科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无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通过点对点调查未发现,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将被执行人云南盈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连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书面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成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