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75536417T。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
法定代表人何宏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2709X7。
住所地:曲靖市金叶小区59号。
法定代表人丁聪华
被执行人陈小勇,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万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8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36249.00元,执行费1176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申请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有车牌号码为云D×××××的大众汽车牌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现本院已将被申请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1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