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执1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大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504725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713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证券等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曲靖市经开区麒麟区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被执行人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车牌号为云D×××××号车辆1辆,本院已查封(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未扣押)。本院到被执行人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查找到,经调查,被执行人曲靖恒浩置业有限公司处于停止经营状况。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1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书记员 : 庄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