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川1725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翔云。
第三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