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营渠路**。
负责人:袁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再审申请人**樟因与被申请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樟申请再审称没有人对其挖坑洞、埋设拉线、矗立电杆提出具体标准要求,但相关施工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原审判决酌定由**樟承担本次返工损失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柯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