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樟、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营渠路**。

负责人:袁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再审申请人**樟因与被申请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民终35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樟申请再审称没有人对其挖坑洞、埋设拉线、矗立电杆提出具体标准要求,但相关施工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原审判决酌定由**樟承担本次返工损失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柯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