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住渠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营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70908001X1。
负责人:袁刚。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该再审申请书载明:“……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已完结此纠纷,不再存在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主张再审的理由,特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织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