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725民初1590号
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袁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勤,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
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垫支的赔偿款7127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6日,二被告承包了渠县2016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10KV及以下工程,承揽的渠南乡1、2、3、4、7、8、9、10组的劳务部分,雇请了黎家浩为二被告提供劳务。2017年9月30日上午11点钟,黎家浩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渠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7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依赖金,共计712770元。被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黎家浩申请强制执行,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已履行完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法定义务,已垫支给黎家浩712770元,黎家浩申请终结(2019)川1725执140号案件的执行。二被告***、**给原告造成了712770元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我与星源公司无任何合同与经济纠纷,当时签订渠县2016年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的合同是与第二施工队雷有强签订的合同,星源公司称雷有强与其存在上下级关系,就存在着层层转包,合同则视为无效,而且当时签订合同中约定:事故责任由甲方雷有强承担,我没有拿到工程款,工程又是没收回去了的,为什么我们还要承担责任。2、当时受害者在重庆治疗的时候,雷有强打电话叫我一起去,好有个伴,电话里都明确说了不要我拿钱(有录音为证);3、在受害者出事的头天下午两点多星源公司袁刚开了安全会议的,说如果有受伤有保险,公司给钱,受痛的是你自己(有U盘为证),晚上班组开安全会,班组人员喝了酒,受害者跟小何发生纠纷,小何把受害者打了一拳,第二天操作不当,导致电杆断裂;4、凡是务工人员进场都是与施工二队项目部签订的安全告知书和用工协议,每月发工资由三班组造工资表,项目部发工资,本人盖手印领取,星源公司到现场监管发放;5、在2018年10月14日有庭审笔录;6、对此,我上次就受害人告催我承担经济责任一案不服,我要求法院判受害人退还我承担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9000多元,还有我垫支的医药费一万多元,还有星源公司对我造成的心里压力和精神摧残的费用赔偿。
被告**未举证,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20日,星源公司与雷友强签订《2016年农网改造徐升级项目(10KV及以下工程)班组劳务派遗合同书》,星源公司将10KV及以下工程劳务交由雷友强组织实施。2017年7月15日,雷友强以“渠县2016农网升级改造工程与第二施工队”名义与***、**签订《四川能投建工集团2016年第二施工队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升级改造承揽合同》,雷友强将渠县境内部分区域10KV及以下基础部分、线路部分等交由***、**完成,后***、**便组织黎家浩等人员进行施工。2017年9月30日,施工人员黎家浩在电线杆上作业时摔下受伤,黎家浩于2018年10月10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川17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依赖费,共计712770元,扣除原告向被告(即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支50万元,还应支付212770元;二、被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2018)川17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未对连带责任的大小进行比例划分。本院(2018)川17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黎家浩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3月13日,黎家浩收到渠县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赔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依赖费共计212770元,后黎家浩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川1725执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川1725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付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垫支的赔偿款712770元,由于本院己生效的(2018)川17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只确认了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明知***、**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发包该工程,应当对黎家浩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确定***、**和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黎家浩各项赔偿款712770元连带赔偿责任的比例大小,应视为连带赔偿责任比例、大小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对黎家浩的各项赔偿款712770元平均承担责任,即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56385元(712770元×50%),***、**承担356385元(712770元×50%)。现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举证证实己履行了其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款712770元。因此,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向***、**追偿,故其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雷有强签订的合同无效,且签订的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甲方雷有强承担等意见,己由本院(2018)川1725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审理,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己支付给黎家浩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563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8元,由被告***、**负担5464元(原告己预交,在支付上诉款项时由二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由原告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李齐心
人民陪审员  杨东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幸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