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4民初606号
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衫树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滕华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9元,由原告仁化县安建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