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路人行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9734569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51215714。
法定代表人:许全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豫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茹东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