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8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7月21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93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482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