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482民初2620号
原告: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651215714。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建筑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39281.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3928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立案之日2017年3月7日数额为34775.61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二被告使用原告方商品砼货款共计269281.7元,2014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货款数额,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二被告偿还3万元,余款239281.7元未付。2016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元达成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拖欠的货款为24万元,约定2016年6月27日偿还1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14万元,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还款协议达成后,二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元系被告***之父。2014年8月13日被告**元向原告福达建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贰拾陆万玖仟贰佰捌拾壹元柒角整(269281.70元)已付叁万元整”。2016年6月21日被告**元向原告福达建筑公司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拖欠原告货款24万元,并承诺2016年6月27日前偿还1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14万元,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和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原件,并主张:二被告于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使用原告方商品砼货款共计269281.7元;被告***出具269281.7元的欠条后偿还3万元,余款239281.7元未还;被告**元出具还款协议时,实际欠款数额为239281.7元,但为了书写方便还款协议上显示的为24万元;还款协议出具后,二被告并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二被告拖欠货款269281.70元未还,由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和被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款,本院应予支持。2016年6月21日被告**元向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2016年6月27日前偿还1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14万元,逾期不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汝州市福达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商品砼款239281.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