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82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案由: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