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02民初5063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463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景,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水北镇颖江大道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15991042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根,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项目经理,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73元,减半收取计币122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86.50元,由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军庆
审判员****
审判员**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