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华舜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82号
申请人:新余市华舜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伏****光伏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颖江大道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何礼根,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礼根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