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05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曾先锋,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峰。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人社监罚字(202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陈润根
审判员  李群燕
审判员  李金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雨涵
书记员郭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