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0号之一
原告:王玉里。
委托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锦莹,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姚为波。
委托代理人:林广文,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华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华。
被告:卢耀双。
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里诉被告姚为波、被告汕头市华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卢耀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耀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里撤回对被告卢耀双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浩然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许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