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丰县城万润源建材经营部与汕尾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02民初1252号
原告:海丰县城万润源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L47406561H,住所地海丰县**********E2-3、E3-1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5,住所地汕尾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伟,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响寅,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丰县可塘镇鸿志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757J,住所地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海丰县城万润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汕尾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0月20日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海丰县可塘镇鸿志学校为本案第三人。2020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城万润源建材经营部以与被告汕尾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丰县城万润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1.18元,减半收取计1,420.59元,由海丰县城万润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陈贵文
审 判 员  郑淑卿
人民陪审员  黄贤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温 碧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