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粤0203执1218号
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7年12月13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20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912.5元,并分别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货款796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货款9530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4912.5元及违约金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9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涉案其他债权。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11月8日履行了上述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至此,本院(2017)粤0203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