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3165号之一
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曲江区环城北路旁韶关市鑫宇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206、2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沐溪工业园原323国道南侧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韶关市泰基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马屋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粤北工业开发区建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韶关市泰基搅拌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8元,共计2343元(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天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