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3民初1975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沐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546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166元,由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