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3民初1409号
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沐溪工业园原323国道南侧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8号8栋二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2元,已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原告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