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03执8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双。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03执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