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03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双。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
本院在执行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与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对亿华公司在本院(2016)粤02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亿华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