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03执883号
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双。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建材韶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与韶关市亿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威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中建材公司与永威公司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公告的复印件。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30日中建材公司与永威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中建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在(2016)粤02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亿华公司所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永威公司,并将该债权转让情况登报公告。
本院认为,中建材公司将其对亿华公司所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永威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已通过公告方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永威公司已取得了中建材公司将其对亿华公司所有的债权,其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韶关市永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