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785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男性,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温小燕,女性,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太华盛装饰材料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小燕已缴纳诉讼费,该缴纳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4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