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沃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462号
原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原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未在7天之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正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文引
书 记 员 许德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462号
原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原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未在7天之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正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文引
书 记 员 许德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