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21民初3207号
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拥军路47号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989621234。
法定代表人:杨健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杰,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栋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1890R。
法定代表人:彭茂周。
被告:彭茂周,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彭茂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健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潘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建公司、彭茂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业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137.5元及违约金38441.25元,合计166578.75元;2、判令被告彭茂周对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宏建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宏建公司委托原告对位于佛冈县水头镇的佛冈县新农村不锈钢栏杆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工程价款为275元/米,且在原告每完成五百米护栏的工程时,被告宏建公司应当支付已完成工程的80%工程款,此外还约定了如被告宏建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总价款3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0年1月初依约开始施工,至2020年1月中旬完成约800多米的栏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宏建公司应当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宏建公司仍未支付款项,紧接因发生了新冠疫情,该工程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后,因原告仍一直多次向被告宏建公司催收,被告宏建公司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工程款。此后,原告和被告宏建公司在2021年4月27日就已完成的工程量核对并结算,被告宏建公司确认原告共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合计238137.5元,在扣减被告宏建公司已支付的70000元后,尚余168137.5元工程款未支付。在原、被告结算后,原告继续催款,并于2021年6月收到了被告宏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40000元,至今未再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原告多次就剩余128137.5元工程款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至今仍未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项,被告宏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彭茂周为被告宏建公司持股比例100%的独资股东,其个人财产已与被告宏建公司财产混同,应共同承担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被告宏建公司网上公示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宏建公司诉讼主体适格,且被告彭茂周是持股比例100%的独资股东,其个人财产已与被告宏建公司财产混同;3、《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宏建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合同并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4、《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证明原告和被告宏建公司在2021年4月27日就已完成的工程量核对并结算,被告宏建公司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合计238137.5元,被告宏建公司已支付的70000元后,尚余168737.5元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周未答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杨健海,经营范围是:承接室内外装饰设计、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等;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彭茂周,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等。2019年12月20日,原告与宏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方双方友协商,甲方同意将佛冈县新农村不锈钢栏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一、工程地点:佛冈县水头镇石潭村、桂元村、新联村、新堂村、莲瑶村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装三、工程价款:304不锈钢圆管栏杆:275元/米四、工程及质量要求1、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5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20年3月8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总日历工期天数75天2、质量要求:按施工合同及相关质量约定,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3、如乙方未按期按质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或工程承包方被处罚或承担违约金,则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定工时间:双方协商75天内完成。如甲方原因产生延期,工期相对顺延六、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按甲方约定时间组织施工材料进场制作及安装,每次安装时,应当通知甲方现场人员。2、乙方按计划施工,每制作安装完成五百米左右不锈钢护栏,乙方即邀请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审核后,按审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3、甲方不如期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制作安装护栏,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将应支付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4、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项目部初检合格,即支付总工程量总额的90%......甲方签字(签章):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1日乙方签字:杨健海(签章):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初开始施工,至2020年3月底完成约800米栏杆的工程量,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该工程停工。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27日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载明:水头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安全防护工程不锈钢栏杆工程完成数量827.5米,单价275元,合计为227562.5元、佛冈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不锈钢栏杆扶手完成数量62米,单价165元,合计10230元、佛冈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不锈钢爬梯完成数量2.3米,单价150元,合计345元,完成工程量合计238137.5元,已付款70000元,未付款168137.5元。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核实:温宇宏2021.4.27。庭询中,原告称温宇宏就是被告在佛冈县几个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被告在结算后支付了4万元给原告,剩余款项128137.5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向被告催收无果,诉至本院。庭询中,原告同意将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按欠付金额的20%计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诚信履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8137.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尽管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时被告未到庭质证,但本院已依法将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在起诉状中,原告已将欠款事实及诉讼请求言明,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可原告提供的《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的真实性,并据此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截至2121年4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8137.5元,减去被告在签订《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后支付的4万元,实欠原告工程款为128137.5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因《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不如期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制作安装护栏,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将应支付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现工程已完工,双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迟迟未付清工程款给原告,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计算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计付违约金的方式过高,庭询时原告已自愿调整为按未付工程款的20%计算,该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计算违约金为25628元(取整数)。至于彭茂周的责任,其是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独资股东,其在本案中的责任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证明个人独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彭茂周,其不到庭应诉,怠于抗辩,本院依法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彭茂周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8137.5元及违约金25628元给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彭茂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周负担1688元,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816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敏怡
附:佛冈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
户名:佛冈县人民法院
账号:×××5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