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2553号
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拥军路47号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989621234。
法定代表人:杨健海,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栋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1890R。
法定代表人:彭茂周。
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佛冈县业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