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6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居委向阳街13号***,号码441424197012176757。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栋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1890R。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刘权159××××7918,号码412825198801139172。
上诉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宏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458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请求:1、***、宏建装饰公司共同向***偿还借款本金222482元及利息13099元从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2248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2月5曰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3208元);2、***、宏建装饰公司向***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宏建装饰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宏建装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21536.17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1536.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宏建装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1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56.84元,由***、宏建装饰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依据***签字的《付款申请书》认定双方就《借款合同》中“先息后本”变更为“先本后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付款申请书》仅是针对借款中的部分还款确认为归还本金,并无对整个借款的还款顺序作出变更,该《付款申请书》仅体现为***作为出借人自行处分部分权利,至于***以后还款的银行转账备注应为其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双方对还款顺序达成合意;所以,***、宏建装饰公司主张按“先本后息”核算涉案借款剩余本金,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一审对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的相关认定均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宏建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56.84元,由***、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彭  安  明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