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28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189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5347.1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共有银行存款310.1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共计260.10元(含案件受理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个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K××**、粤B1××**车辆贰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月明
审判员  边国来
审判员  邢 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