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962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花,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栋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189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未履行支付劳务款72580元的债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吊车款72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标准月息2%计算);二、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000元;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履行支付劳务款72580元的义务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款72580元及利息(以72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由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晓帅
书记员 林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