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太华盛装饰材料行、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18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太华盛装饰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自由路94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31237915。
法定代表人:陈慧通。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栋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81890R。
法定代表人:彭茂周。
被执行人:彭茂周,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温小燕,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太华盛装饰材料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周、***、温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周、***、温小燕应履行支付987010.2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84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