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2649号
原告: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彬彬,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ETC2OW。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又名**),男,汉族,1979年3月23
日生,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5日内拉走剩余不合格的土方”,因土方为种类物,原告起诉时并未说明被告应当拉走的土方数量,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