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58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彬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系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邑县涡北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位小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