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红背带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11816号
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奥特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44285。
法定代表人:宋黎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2048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90219081113199。
被告:海南红背带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7998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红背带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岚